广州收债公司成功调解上诉人徐某菊因与被上诉人丁某芝委托合同纠纷
- 时间: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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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安债广州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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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上诉人徐某菊因与被上诉人丁某芝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4)黑07民终60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因本案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因此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丁某芝将案外人韩某(于某林妻子)、孙某禄、郑某娟(李某德妻子)、王某林介绍给徐某菊帮忙办理“病退”,徐某菊共计收取158000元,并为4名案外人出具收条,承诺办不成如数返回。徐某菊接受丁某芝的委托为4名案外人办理“病退”,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委托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徐某菊已向4名案外人承诺“病退”办不成如数返回,故徐某菊应承担还款责任。另外,国家向案外人袁某跃追赃是挽回受害人损失的途径之一,并不消灭受害人依据合同关系向相关责任人行使请求权的民事权利,故徐某菊关于刑事案件已确定袁某跃的刑事责任,因此4名案外人的损失已有救济途径,不应由徐某菊再行承担责任的上诉请求亦不能成立。现丁某芝已将共计158000元的请托费用返还给4名案外人,4名案外人亦收到了款项并向丁某芝出具了收条,因此丁某芝有权向徐某菊进行追偿。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题:广州收债公司成功调解上诉人徐某菊因与被上诉人丁某芝委托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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