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讨债公司调解化解了这起涉企涉民生合同纠纷
- 时间:2026-01-03
- 点击:30
- 名称:安债广州讨债公司
- 来源:https://www.heikexiehui.com/
因一笔3万元材料“订金”支付后工程迟迟未开工,双方险些对簿公堂。近日,广州讨债公司调解化解了这起涉企涉民生合同纠纷,从受理案件到达成调解协议,仅用时两小时,既守住了群众合法权益,也为企业减轻诉累,彰显了司法为民的速度与温度。
案情回顾:订金已付 工程却“搁浅”
2023年7月,申某与新疆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智慧路灯设备安装工程劳务施工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由申某负责某县智能路灯安装施工,该公司提供项目施工所需材料。合同签订后,申某依约向该公司监事帕某的账户支付材料订金3万元,满心期待工程开工。
然而,约定的施工项目迟迟未能启动,开工时间也始终未能明确。申某多次与该公司沟通,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订金,却始终未能达成共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某将该劳务公司及帕某一并诉至喀什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返还3万元订金。
耐心释法:一字之差 法律后果天壤之别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梳理案情发现,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双方均有调解意愿,具备快速化解的基础。考虑到纠纷既关乎群众切身利益,也影响企业经营信誉,法官决定以调解为突破口,在释法说理中化解矛盾。
“这起纠纷的核心,在于分清‘订金’与‘定金’的法律性质。”调解现场,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逐一向双方释法析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是法定担保方式,具有担保效力且数额受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限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明确,未约定定金性质的“订金”属于预付款,不适用定金罚则。法官进一步释明,双方合同约定及转账记录均标注为“订金”,未明确担保属性,应认定为预付款。因项目长期未开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被告收取订金后未履行提供材料、推进工程的义务,依法应当返还该笔款项。“诚信是市场交易的基石,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法官的细致解读,让双方当事人对法律规定有了清晰认知。
调解结果:握手言和 司法为民显担当
在明确法律关系和责任划分后,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平衡各方利益。被告公司负责人表示,并非故意拖延退款,而是此前对“订金”与“定金”的法律性质存在认知偏差,愿意积极配合返还该笔款项。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新疆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约定时限内,向申某一次性返还订金3万元,帕某不再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从受理案件、释法说理到达成协议、确定履行方案,整个过程仅用时两小时,实现了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拿到调解协议的申某感慨道:“原本以为要打很久的官司,没想到法院这么快就帮我解决了问题,心里的石头终于落地了。”
标题:广州讨债公司调解化解了这起涉企涉民生合同纠纷
网址:https://heikexiehui.com/436.html
作者:广州讨债公司 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并以链接形式注明。
- 讨债资讯
- 广州收账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广州讨数公司成功调解一场机动车交通事故背后的代位求偿权纠纷
- 广州讨账公司成功调解一起跨越十余年的农资买卖合同纠纷
- 广州催债公司成功化解一起阳光房建设合同纠纷,促成双方当场履行协议
- 广州清账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让因彩礼款项返还问题反目的两家人重归于好
- 广州收债公司调解由张某某一次性向韩某某支付治疗费用2800元,双方就此次纠纷就此了结
- 广州要账公司成功调解一起转让合同起纠纷
- 广州讨债公司调解化解了这起涉企涉民生合同纠纷
- 广州追账公司成功化解一起朋友间因5000元借款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
- 广州清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因房屋漏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广州讨债公司_广州要债公司[本地18年讨数收债经验]广州讨账要账公司 广州讨债公司_广州要债公司[本地18年讨数收债经验]广州讨账要账公司](/static/upload/image/20250312/1741743205995382.png)






